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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回国受审真相

2025-06-23 03:50 来源:网络 点击:

赖昌星回国受审真相

1999年在厦门发生的远华特大走私案,震惊全国,以赖昌星为首走私犯罪集团从1996年到1999年,在厦门海关大量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走私犯罪案。

赖昌星

作为这起特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听到中央要查办此案后,为了逃避审判,于1999年8月携家人出逃加拿大,直到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外逃时间长达12年。

当年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前,他的命运及结局备受国人的关注。在当年新闻界不时有有关他在国外的一些小道消息进行报道,对他的结局也有不同的猜测。

赖昌星是怎样遣返回国的?为什么长达12年代时间才对他绳之以法?在这其中都经历了什么?本文根据中加两国的有关档案材料为你一一解密。

赖昌星

现在还有很多国人认为赖之所以回国接受审判,是中国政府从加拿大“引渡”回来的,实际上还真不是,而是采取的是“非法移民遣返”的手续回到国内的。

为什么不是“引渡”而是“非法移民遣返”呢?二者有什么区别?首先看什么是“引渡”,按照百度的解释“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处于本国境内而在他国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已被判刑的人,依照一定程序移交该请求国,以便对其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制度。”“非法移民遣返”按照百度的解释“指把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遣送回国,是遣返国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而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为什么使用“非法移民遣返”手段,这是因为当时中加两国没有签署《引渡协议》(截止到2024年11月中加两国也没有签署《引渡协议》)赖昌星案却无法绕过引渡“条约前置主义”原则的阻碍。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的意思就是,引渡合作的开展要以两国之间有《引渡条约》为前提。没有这个条约,加方可以不配合,造成我国政府被动。

虽然,中加两国在1994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是该《条约》的内容有很大的局限,其中第2条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只包括了诉讼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搜查和扣押、提供证据材料以及赃款赃物的返还措施,并未包括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内容。

但是、加方不允许本国成为罪犯的天堂和外国逃犯的避风港。如果确定赖昌星犯有严重的经济犯罪,加拿大很可能选择尽快将其驱逐出境。

2000年3月,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的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向其发出有条件的离境令,但赖昌星夫妇并没有离境。

2000年6月,赖昌星夫妇提出难民申请。同年11月赖昌星夫妇被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拘捕。

2000年11月赖昌星被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拘捕。

赖昌星夫妇为了逃避遣返,以回国将会受到迫害甚至被判处死刑及酷刑等为由,向加拿大政府提交了“政治避难”申请。

加方立刻派人到中国进行调查,对赖昌星本人和远华案进行了全面调查。2001年7月3日加方认为赖昌星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而且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政治迫害”,不具备“政治避难”身份的资格,于2002年6月21日驳回其难民申请。

赖昌星夫妇在加拿大于当地律师在一起

从2001年7月到2005年赖昌星反复上诉,在2005年9月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赖昌星及其家人所谓“难民资格”的上诉。至此,赖昌星“难民资格”被加方全面否定。接下来由加拿大移民部启动行政程序,对赖昌星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我国为了尽早实现遣返,早在2001年10月就向加拿大政府发出外交照会,明确表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赖昌星的走私、贿赂案件不判处死刑和死缓。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否定当事人难民身份后,在执行遣返前,还应当对行为人被遣返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或非人道的待遇进行评估,在赖昌星案件中,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主要是围绕酷刑和死刑状况,以及中方对赖昌星不判处死刑承诺的可信性进行。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移民部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决定5月26日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

2006年6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将赖昌星从其居所拘捕至温哥华市一家监狱。赖昌星以为自己要被立即送往机场,遂以头撞柱、使得案件重新回到加拿大司法程序。

2007年4月,移民及难民事务委员会取消赖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

2009年1月,赖昌星获得联邦移民部批准的为期一年的“工作许可”。同年5月3日,在中加双方的努力下,赖昌星的前妻曾明与女儿赖珍珍回国与家人团聚。

2011年7月21日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并下令立即执行遣返令。

7月23日,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回中国,厦门海关私局依法对其执行速捕。

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遣返回中国,厦门海关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2012年5月18日,一条消息占据了国内各大报纸、网站的新闻头条,就是对赖昌星的判决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以后,赖昌星没有上诉。

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赖昌星无期徒刑,赖昌星没有上诉。

按照当时我国刑法,赖犯的走私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完全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按照我国对加方的遣返承诺,并没有判处他死刑。

相比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同案犯的宣判,其中有8人被判处死刑、6死缓,作为首犯的赖昌星的结局要比他们好的多。

厦门“红楼”——远华集团总部大楼,是当年赖昌星团伙拉拢、腐蚀国家干部的场所。现为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

对于赖昌星没有判处死刑,国内有些人认为,如果首犯赖昌星免死、对该案已执行死刑的从犯而言是不公平的。但是,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所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抓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整后的正确选择,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关系。

死刑不引渡、不遣返,这是加方的明确规定,我们应当尊重。赖昌星已经逃到加拿大,这也是现实。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型,就可能实现遣返,否则就不能遣返,没有第三种选择。

如果一味强调反对死刑不引渡条款,不仅不能有效开展“追逃”国际间的合作,该引渡或遣返的罪犯不能回国受审,该追回的资产追不回来,反而会对我国的反腐、“追逃”产生的负面影响。

所以,与其不承诺放弃死刑无法实现遣返,不如直面现实,作出放弃死刑的承诺以实现遣返,进而实现对其惩罚,伸张法律、维护国家利益。